未成立前能先連署及取得共識推舉代表 -

现移民署频频以移民法60條(未提供对等资料給媒合双方)对恊会開刀處份,處份標準恊会现務操作婚前很難拿到女方良民証及体檢表(大家都是婚後才拿到,日期當然都是婚後),違反移民法60條罰则3一15萬。二次撤許可証,可怕!已有几個恊会因此條被罚款撤照,希望联合会快成立,或在未成立前能先連署及取得共識推舉代表与恊民署本部討論现有制式合約对恊会顯有致疑難行及不公平之處是否可修改及定出规範

已經“被建議”的,還是盡量做一下啦????否則以公務員不會從心裡記得老百姓有沒飯吃,但會從心裡記得誰有不聽話的傳統,加上署本部那位胖子主要工作就是不停擴張解釋相關法規讓她工作更有趣和方便,後患無窮的????????????

但以後主管單位變為內政部,就不需要再跟她請安,就沒事了